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夫山泉”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且“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瓶贴、瓶盖结合体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香山农夫”桶装水的桶贴、桶盖明显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香山农夫”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为,同时被告的另两家参与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也存在侵权行为。
因不满“香山农夫”桶装水的名称、包装跟自己太相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3被告公司停止侵犯“农夫山泉”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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