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山东省冠县质监局在某村内查处一起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矿泉水瓶盖案。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的生产设备简陋,生产车间杂乱不堪,原料、半成品存放混乱,没有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更不具备必要的技术工艺文件,质量管理意识薄弱。
矿泉水瓶盖属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中的一种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按照相关规定,2008年8月1日起,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塑料瓶盖。该单位无证生产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
经清点,现场存有半成品7000余个。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单位停止了生产,并封存了生产设备。此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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